【观点】非法证据排除的九个实务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自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正式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来,该制度已运行十余年。 然而,规范层面的完善并未当然转化为实践层面的有效运用。启动难、排除难,至今仍是刑事辩护中普遍存在的现实困境。其原因固然复杂,但相当程度上在于对规则本身的把握尚欠精确,对程序节点的运用尚欠充分。 本文以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结合《刑事审判参考》相关案例,从规范渊源、启动条件、排除范围、证明责任与程序运用等九个方面,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辩护实务中的应用作一系统梳理,以期厘清其可操作的路径与方法。 谢向英

2026-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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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沪刑辩双城记回顾 | 桂雅婷:证券期货犯罪中事实证明与不法判断的双重独立审查——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例

对资本市场而言,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不罕见,但是,真正严峻的问题才刚刚开始。一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达到刑事立案追诉的门槛,则面临案件被移送公安机关的刑事风险,而一旦案件被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将成为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第一份,也是最重要的一份材料。 由此引出本文要讨论的问题: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能否直接成为刑事案件的事实?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行政违法,能否直接转化为刑事犯罪?这两个问题看似共享同一个答案,实则指向两次性质不同的审查——前者是证明问题,回答事实是否成立;后者是评价问题,回答不法是否成立。 然而,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常同时包含事实认定和法律评价。上市公司是否虚增利润,虚增利润是否达到了立案追诉的标准,行为人是否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某项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交易是否发生在敏感期内,可能都已经在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有了明确的结论。刑事追诉所需要审查的问题,看起来已经被处理过一遍。 但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内容越完整,越需要辨明它在刑事程序中究竟具有何种效力。事实已经被行政机关认定,不意味着刑事证明已经完成;行为已经被评价为行政违法,也不意味着刑事不法已经成立。证券期货犯罪的辩护空间,首先存在于这两次不能省略的独立审查之中。 桂雅婷

202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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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募集环节进入"行政处罚时代"后的合规重构

2026年9月4日,中国证监会就《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募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至2026年10月4日。《募集办法》共七章四十五条,是《私募条例》施行后证监会针对募集环节的首部专门规章,也是国办54号文"1+N+X"体系中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9月1日施行)之后的第二份"N"序列规章。我们结合私募基金合规与争议解决的实务经验,形成本文,供管理人与销售机构参考。 朱旭望

202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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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简化了,但义务也清晰了——律师解读《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简化措施规定》

2026年7月2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联合公布了《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简化措施规定》(下称“《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旨在回应小微企业(本文“小微企业”非指经济规模等,而是指处理个人信息数量规模,详见下文)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方面的现实负担,但立法逻辑并非"降低保护标准",而是"在同等保护水平下简化实现方式"。 基于长期从事数据合规业务的律师业务经验,本文从规范解释出发,逐条梳理该规定的核心条款,并就实务中可能出现的典型理解偏差作出澄清,最后从企业合规风险角度提出若干关键问题,供相关主体对照评估。 胡建

202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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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执行过程中,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债权和第三人的质押权孰优?

一、问题的提出 某建设工程项目,总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将工程款债权质押给第三人,并且办理了出质登记,又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此时第三人的质押权和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债权的清偿都指向总包单位的工程款应收账款债权,那么第三人的质押权和实际施工人的债权哪个更优先?这个问题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和解释二的背景下,或许有着不小的变化。 李东颖、张咏琦

202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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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沪刑辩双城记回顾 | 滕镇远:罪与非罪之间——刑民交叉案件的控告突围

在刑事控告实务中,刑民交叉案件往往面临相似的困境:当事人报案后,公安机关认为案件属于经济纠纷、民间借贷、股权争议或民事侵权,并指引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此类案件的难点,根源在于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较为模糊。随着市场经济活动日趋复杂,加之部分法律规定具有一定滞后性和模糊性,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难以准确区分,刑民交叉案件也因此成为刑事控告中较难处理的案件类型。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滕镇远律师结合其七年法院工作经历,以及近年来办理刑事辩护、刑事涉案财产执行和商事争议解决案件的实务经验,从刑民交叉案件刑事控告的三大门槛出发,通过两起真实在办案件,对此类案件的控告难点及突围思路进行了分享。 滕镇远

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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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当意向被拟制为犯罪起点:内幕信息敏感期的扩张与实质出罪路径

202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改决定。修改后的解释在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算时点上再次前移,在保留2012年解释“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认定规则的基础上,新增一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相关决策人员向关系密切人员透露形成内幕信息初步意向的时间,或者根据该初步意向进行相关交易的时间,应当视为动议的初始时间。” 初步意向被法律拟制为动议的起点,敏感期的规制时点在客观上再次前移。 王思维

2026-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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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新《公司法》第54条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核心争议与实务应对

2024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第54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一条款正式确立了常态化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相较于《企业破产法》第3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所针对的破产、解散下的特别适用,以及《九民纪要》第6条建立的“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适用逻辑,新《公司法》第54条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单一适用条件,大幅度降低了债权人的行权门槛,对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进行了重构。 然而,由于第54条条文规范较为精简,新《公司法》实施两年以来,该条文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争议,尚未形成统一共识,主要集中在适用条件的认定标准、法律后果的规则选择、诉讼程序的合并审理以及执行程序的路径衔接四个方面。基于此,本文首先系统梳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从破产、解散特别适用到常态化确立的立法演变脉络,在此基础上,分析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核心争议。最后,本文将从债权人维权的实务视角出发,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操建议。 涂思媛、朱宇晖

2026-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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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股东即主犯?——单位犯罪中破除唯身份论的实质审查路径

在单位犯罪中,行为人兼具股东身份往往被当然地视为公司的核心成员,进而被认定为主犯。这种“唯身份论”的入罪逻辑看似逻辑自洽:既然出资入股,便意味着对公司的控制;既然持有股份,便意味着对犯罪的参与;既然参与分红,便意味着对法益侵害的主要贡献。 但遗憾的是,这种将商事外衣与刑事罪责混为一谈的做法,跨越了刑法归责的边界。在刑法的实质审查视角,资金注入不等于行为支配,股权比例不等于犯意联络,收益分配更不等于对构成要件的实质推动。股东身份所表征的,仅仅是公司法框架下的投资关系与利益分配规则,若将其直接越界等同于刑法评价中衡量法益侵害贡献度的刻度尺,无疑是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严重偏离。 桂雅婷

202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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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AI 时代,我们该如何辩论

大语言模型全面普及之后,各类线下专业辩论赛、线上虚拟思辨赛事、实景模拟对抗活动的备赛逻辑、内容生产与赛场竞争规则迎来根本性重塑。过去辩论赛场拉开差距的两大核心壁垒 —— 文字创作能力、独家信息储备,如今被人工智能完全抹平。仅输入辩题与立场,AI 就能快速产出完整立论、质询攻防、总结陈词全套标准化文本,正反双方素材库高度趋同,依靠文笔、信息差建立优势的时代已然终结。 素材与文稿不再稀缺,辩论比拼的核心转向人类独有的临场逻辑拆解、底层思辨溯源、人文共情与多元价值权衡。这一变革带来亟待回答的核心命题:当 AI 深度介入辩论备赛全流程,我们应当重构备赛思路、重塑赛场核心竞争力、更新训练与评判标准,跳出模板依赖,回归辩论以思辨育人的根本价值。本文结合笔者近期对各类辩论赛AI工具使用的观察,将从 AI 对传统辩论体系的结构性冲击、工具滥用催生的内在危机、适配 AI 环境的全新辩论运行体系、辩论本源价值回归四个维度展开讨论。 林东品

202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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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一纸申报瑕疵,怎抵满山杨梅?——农业补贴类案件里罪与非罪的人间标尺

派出所冰冷的椅子、看守所厚重的铁门、递交取保申请的忐忑、不予释放的当头一棒、批捕阶段的据理力争,公安机关不服不批捕的复议复核,上级检察院复核的维持、公安机关变更罪名起诉、检察院全案不起诉——这套完整的司法对抗链条,绝非个案偶然,而是当前乡村振兴背景下,涉农补贴案件司法裁判矛盾的集中缩影。一边是公安机关紧盯着的“纸面瑕疵”:当事人经营千亩杨梅,申报农业补贴时材料里的钢材、电缆、设备、人工等成本与实际采购票据存在偏差。公安机关顺理成章以诈骗罪立案刑拘,认为“虚报成本、夸大投入”就是“虚构事实”套取补贴资金。另一边是检察机关紧盯着的“满山硕果”:项目真实落地、补贴资金全部投入产业经营、无挥霍、隐匿行为,仅属行政申报层面违规,不具备诈骗罪核心的“非法占有目的”。二者分歧的本质,是两套评价体系的剧烈碰撞:“纸面标准化行政审核思维”与“扎根乡村产业实质主义司法观”的对冲;是“只要材料有假即入刑”的简单线性推理与“主客观相统一、刑法谦抑、政策目的优先”的现代刑事裁判理念的分野。这场矛盾,恰恰戳中如今涉农补贴案件最核心的司法难题:农业申报的材料瑕疵,到底是行政违规,还是刑事诈骗? 黄伟文

2026-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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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法院应当无条件配合税务机关协助执行职务请求吗?

税务机关试图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实现税收优先权,实务中常见两种方式:一是税务机关以债权人的身份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二是税务机关以公权力机关的身份请求法院协助执行职务。有关税务机关申请参与分配的行权逻辑、裁判观点以及债权人救济路径等方面的内容,高鸽律师、俞胜杰律师已在《税收优先权在工程款债权执行程序中绝对优先吗?》一文中进行探讨。作为知识积累的有益延伸,本文聚焦税务机关请求法院协助执行职务以实现税收优先权的问题,在厘清行权逻辑、界定现实风险、归纳裁判观点的基础上,进而为包括施工企业在内的合法债权人,提供若干可供借鉴的应对之策。 俞胜杰、高鸽

202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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