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博和汉商与D俱乐部共话“刑事律师的基本功”

发布时间:2021-04-25
浏览量:30
文章来源:
资讯|博和汉商与D俱乐部共话“刑事律师的基本功”

2021年4月21日,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博和汉商”)刑事下午茶活动如期开展。本次活动以“刑事律师的基本功”为主题,对接待与会见、阅卷与调查、庭审发问、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五个话题展开讨论,最后由博和汉商管委会主席王嵘律师做总结发言。


与以往的刑事下午茶活动不同,本次活动除了本所内部资深律师做分享外,还特别邀请了D俱乐部的常铮律师、陈绍娟律师、巩志芳律师、胡瑞江律师、刘春晓律师、马朗律师、朱帅律师以及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刘华英律师做相关经验分享。以下是对发言嘉宾主要观点的梳理,以飨读者。


资讯|博和汉商与D俱乐部共话“刑事律师的基本功”


接待与会见

话题一

陈绍娟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四川省律师协会培训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资讯|博和汉商与D俱乐部共话“刑事律师的基本功”

谈案最核心的问题在于获得客户的“信任”,信任的来源主要是平台品牌、个人(团队)品相、专业能力、问题能力、沟通能力。谈案的核心引擎是数据化,以数据化的形式向客户介绍承办的律师(或团队)、专业度、价值观,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向客户做初步的法律分析,以及给予家属一些温馨提示与告知家属其应知悉的权利义务。

//

马朗律师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刑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

资讯|博和汉商与D俱乐部共话“刑事律师的基本功”

年龄与执业年限通常是客户选择律师时考虑的因素之一,也是青年律师接案时绕不开的短板。但是青年律师可以通过自身“专业”、“敬业”以及办案质量的展示,获得客户认可。同时,律师接待客户时应注重自身法律风险的防范,规范执业,不做虚假的承诺等。关于会见,律师第一次会见当事人时,除了案情,还应及时了解当事人的性格等,以便最后与当事人顺利确认委托关系。

//

林生律师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资讯|博和汉商与D俱乐部共话“刑事律师的基本功”

关于会见,律师应通过会见与当事人建立起相互信赖关系。以此为基础,律师能更真实、更客观地了案件情况。会见时,律师应对当事人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普法。比如,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益,涉嫌的罪名,法定的量刑幅度等。随后,律师应着重了解涉案的具体情况并作初步的法律分析,并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建议。


另外,庭前会见非常重要,需要向当事人告知开庭的流程,包括庭审的座位排序,发言顺序,必经的一些法定程序等。良好的庭前沟通,有利于稳定当事人庭审时的心态,避免过度紧张。在此基础上,当事人能清晰的表达其意见,保障庭审的顺利以及预期的辩护效果。

//

田宁宁律师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资讯|博和汉商与D俱乐部共话“刑事律师的基本功”

我把会见与接待中比较重要和关键的因素总结为三个关键词。


第一个关键词是“信任”。在接触一个案件的时候,作为刑事律师,如何让当事人或者家属第一时间信任我们,是我们办理案件的基础。关于如何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我觉得一方面是专业,要让当事人充分看到我们的专业,专业是我们取得当事人信任的核心。另一方面是我们和当事人或者家属的沟通技巧。与家属或者当事人充分、正当的沟通,是我们的本职工作,而独立的人格、娴熟的专业、质疑的精神以及契合法治的办案理念,是家属或者当事人信任我们的捷径。


第二个关键词是“全面”。会见与接待要全面了解案情。律师只有在全面了解案情才能做出相对精准的专业判断。刑事案件中,往往一个细微的事实细节都会影响案件最终的定性或者量刑。因此,我们会见或者接待一定要全面了解案情。在我们刑事律师第一次会见时,尽量从当事人处了解到较为全面提审情况,以便我们精准的掌握案情。


第三个关键词是“合规”。会见与接待的风险,在我们刑事律师界是老生长谈的问题。我们从执业最开始就不断的接受执业合规的培训,会见与接待的风险无处不在,一定要合规。合规的另一层含义其实是学会拒绝,对于家属或者当事人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诉求,我们一定要时刻保持警惕,学会拒绝,规避自身的执业风险。

//


阅卷与调查

话题二

朱帅律师

山西德昭律师事务所主任

山西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

资讯|博和汉商与D俱乐部共话“刑事律师的基本功”

关于阅卷,我认为至少有三个目的:第一,全面客观的了解案件的事实;第二,更好的寻找案件中的辩护要点;第三,通过做阅卷笔录、思维导图等更便捷的办案。


关于阅卷要求,我认为,第一是“及时”,及时的目的在于与当事人进行有效的会见与沟通。第二是“全面”。阅卷是全卷阅,一页都不能落下,而不是重点阅卷。第三是“细致”,即“否定之否定”,排除合理怀疑。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一定要无罪推定,如果没有无罪推定,那么律师的本职工作无法开展。阅卷的过程中,大胆猜测,仔细查找,理性论证。细节决定成败。第四是“反复”。阅卷不是一次完成的工作,一般要进行三次以上的阅卷,第一次阅卷要把案件阅厚。第二次阅卷是结合会见的情况精简观点。


最后,将律师制作的对当事人有利的阅卷笔录提交给检察机关是否能取得更好的辩护效果,值得进一步探讨。

//

刘春晓律师

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

资讯|博和汉商与D俱乐部共话“刑事律师的基本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