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BHS沙龙:程序性辩护在实践中的运用

发布时间:202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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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BHS沙龙:程序性辩护在实践中的运用


2022年11月24日上午,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刑事合规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了一期BHS沙龙活动。本次活动由博和汉商所高级合伙人谢向英律师主持,邀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娄秋琴作为主讲人为大家带来“程序性辩护在实践中的运用”的主题分享,华东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邓晓霞、博和汉商所合伙人王凯、博和汉商所宋晨作为与谈人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程序性辩护。


主题分享


【资讯】BHS沙龙:程序性辩护在实践中的运用


主讲人:娄秋琴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院副院长



《程序性辩护在实践中的运用》

 

近几年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加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以及认罪认罚制度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推行,委托辩护受到一定的压缩,辩护效果也受到很大冲击。在这样的新形势下,娄律师提出辩护律师不但应当提升实体性辩护的技能,而且还应当通过程序性辩护拓展辩护空间。

 

娄律师首先介绍了刑事辩护的形态和分类,指出程序性辩护包括请求型、纠正型和制裁型三种程序性辩护方式,这些程序性辩护方式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是非常广泛的,辩护律师不要把程序性辩护局限于非法证据排除这一种辩护,要正确掌握程序性辩护的范畴,这样才能知道应当如何进行程序性辩护。辩护律师还应当积极与委托人和当事人积极沟通,让他们从只关注结果到关注过程,从只关注实体到关注程序,从只关注审判阶段到关注审前阶段,深刻理解辩护律师所能发挥的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娄律师表示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人责任的修改,增加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为程序性辩护确认了立法根本,辩护律师进行程序性辩护是有法可循的。辩护律师要充分理解程序性辩护的价值,它既有维护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也有服务于实体性辩护的进而维护实体公正的服务价值,它对于定罪辩护和量刑辩护都具有积极的价值。辩护律师要摒弃程序性辩护无用论,还要正确面对关于程序性辩护有可能排除掉程序违法但内容真实的证据而不利于维护实体公正的质疑声,因为实体公正不但包括积极的实体公正也包括消极的实体公正,即不处罚无辜者,只要不能维持有罪的证明就可以认定为无罪的真实,通过程序性辩护,消极的实体公正得以维护。

 

最后娄律师从自己亲自办理的案件入手,从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管辖异议、申请回避、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程序性辩护切入,提出要以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原则,不要为了程序性辩护而辩护,程序性辩护要做到有理有据有节,要掌握度和分寸,还要与实体性辩护相结合。娄律师强调要摒弃程序性辩护无用论,也不要陷入程序性辩护就是死磕的局限。


与谈环节


【资讯】BHS沙龙:程序性辩护在实践中的运用

王凯 律师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协刑诉法与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原资深检察官/公诉人

王凯律师提出:


第一、案件事实包括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往往会去追求客观事实,我们辩护人通过程序性辩护可以为当事人争取最佳的法律事实的认定,这是程序性辩护的核心价值;


第二、程序性辩护的核心是证据的辩护,除了管辖、回避、强制措施的变更申请外,辩护人通过发现和挖掘程序错误和瑕疵,以实现对当事人权益的维护,更重要的是争取排除那些通过非法方法获取的不利证据;


第三、程序性辩护与实体性辩护并不冲突,而是相辅相成的,能够促进司法对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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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晨 律师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律协刑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原检察员、公诉人,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主任

宋晨律师提出了以下三个观点:


1、程序性辩护的发起其实是追求真正的辩护目的


2、在整个辩护过程中,无论是程序性辩护,还是实体辩护,刑事定案的方式是从证据到法律事实到定罪量刑的一个过程,通过程序性的提出,给检察官还原司法程序的事实过程,这个过程和律师定案的过程是两个并重的过程。


3、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者是民事案件的代理人,都需要通过程序来维护相应的权益。


总结环节


【资讯】BHS沙龙:程序性辩护在实践中的运用

邓晓霞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


邓教授首先就程序性辩护的内容进行了分析,她指出程序性辩护的实质仍然是辩护。刑诉法第37条的规定既是辩护人责任的规定,也是辩护的内容。从37条可知,辩护既包括实体性辩护,即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也包括程序性辩护,即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这条规定说明了立法者意识到程序性辩护有别于实体性辩护的独立性与重要性,且在刑诉法中确立了程序性辩护的理念。但遗憾的是,刑诉法关于诉讼权利保障及救济机制的立法尚不健全,因而实践中即使出现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被侵害的现象也无法进行及时有效地维权,导致程序性辩护的实际效果非常有限。


目前实践中程序性辩护大多集中在非法证据排除以及二审程序中的程序性上诉问题上,但程序性辩护不应局限于这些内容,还应关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保障及救济问题,这有赖于未来刑诉法修改增加更多程序性保障和权利救济机制的内容。


最后,邓教授指出律师在一些程序性问题的处理上应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死磕,这种做法容易激化侦、诉、审与辩方的矛盾,也很难产生良好的辩护效果。律师在实践中要获得良好的程序性辩护效果,前提要非常熟悉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以及相关救济机制等程序性内容。


最后,娄秋琴律师提出,辩护律师应当真正掌握程序性辩护的方法和技能,力争达到最佳的辩护效果。此外,公、检、法等司法工作人员也应当掌握程序性辩护的范畴、价值和方法论,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对程序性辩护尽量达成共识,以便更好地理解辩护律师进行的程序性辩护,共同促进程序性辩护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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